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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664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5号)文件精神,为更加科学、有效应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救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县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治疗方案》(第三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下发的有关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相关通知。
  二、检查对象
  重症救治定点医院:省及十三个地(市)46家重症救治定点医院、66家县医院。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及救治专家组、后备梯队等的组织建设情况;
  2、定点医院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首诊负责制、预检分诊制度落实、院内就诊流程、院内感染控制等硬件设施设置和制度执行情况);
  3、救治仪器设备、药品、转运车和安全防护物品准备情况;
  4、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医疗救治知识和轻症居家隔离工作制度等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5、疫情报告系统是否畅通,报告是否及时;

  6、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7、隔离病区是否功能分区明确,有无交叉污染情况;

  8、医疗废物、污水是否按要求处理;

  9、是否组织了针对重症病例救治的培训;

  10、是否成立了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专家团队并制定了救治方案,ICU是否具备救治能力。
  四、检查时间及要求
  请各市、县卫生局、各定点医院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自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于11月20 日前报省厅医政处,省厅将组织有关人员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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