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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通告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采购通告
(黑卫财发〔2009〕419号)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实现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目标,经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施网上集中采购。现通告如下:

  一、本轮集中采购的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凡使用国家公布的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不含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及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可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但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二、凡参加黑龙江省直及哈市医疗机构第六轮(2009年2月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六轮招标”)的中标药品直接进入本次集中采购的议价程序。在原中标价基础上降价的,可重新报价;无国家及黑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的任何提高原中标价格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三、凡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需提交资质及产品材料,要求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告”(黑卫药发〔2009〕663号)。

  四、“第六轮招标”中标药品中,凡没有通过生产企业投标或没有通过生产企业本身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经销企业投标的,本轮要求改为生产企业投标(进口药品投标企业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或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经销企业投标,由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资质。

  五、各医疗机构将在全省统一的入围品种中,选择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并通过网上集中采购。

  六、各投标企业要提供委托配送的经销企业名单。配送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基本条件。委托的配送企业数量应以覆盖全省为前提。

  七、投标企业可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政府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药品质量评价和价格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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