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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41号)


盐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运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热源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用户是指消耗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供热供气办公室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城投公司是供热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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