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下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近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41个省直行政机关在下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为了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发文行为
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关系到政府形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依法正确制定下发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严肃认真清理以往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设定管理机构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程序和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立即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和机制,印发文件时凡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必须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起草、审核、发文和公布,做到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三、严格行政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审核、公布等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律按无效文件撤销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发文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的,要追究制定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