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住宅小区:
现将《城镇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城镇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供水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城字[2004]275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收到户’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03]7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运城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居民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表坑、抄表到户”的用水管理。
第二条 新建(含在建)住宅小区的供水系统,按照“一户一表”管理的要求,遵循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三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施工,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模式,具体的建设实施可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实施。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工程建设规范。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工程的施工材料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旧有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改造,产权单位需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对原供水系统、设施进行评估后,确认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企业设计改造。
第七条 小区供水系统建设完成后,其建设单位向供水部门申请,由供水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供水工程进行评估,确认供水工程符合供水及卫生标准的,供水部门方可办理相关供水手续。
第八条 “一户一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