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下发。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参会制度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参会人员不能随意顶替,无特殊需要不得带单位工作人员参会,确需工作人员参会,要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参会人员讨论所提交的议题时到会,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出会场。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专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适时安排,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请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经常务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参会人员和所需经费等报市政府审批。要尽量压缩全市性大会规模,按照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需上会的议题,须提前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