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市级经办,县级代办。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统一管理,并承担省、市直驻离石学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