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结合吕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中现有住房困难户约4.5万户。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2008年先在交城县安排500户开展试点,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2009年,在全市13个县(市、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1300户;2010年至2012年,每年解决2400户,全市共解决9000户。到2020年全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居所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的原则,先解决无房、危房户,后解决其它困难住房户的问题;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按照空房置换、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要坚持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的原则;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解困机制;要坚持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的原则。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解困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方法和措施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5)经村民代表会评议确定并公示的住房困难户。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