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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按规定落实对复员转业军人的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健全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培育和完善覆盖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和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或劳务输出补贴。

  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十五)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帮助待岗职工提升转业转岗能力。组织农民工41000人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帮助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组织12000名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帮助10000名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延长预备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加强重点人群创业培训,力争创业培训3000人,帮助一批有创业条件、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搞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已掌握一定技能且有继续深造意愿的人员开展职业资格提升性培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意见,整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

  (十六)发挥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参加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定单式"、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支持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扩招形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对新招人员实施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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