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对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十一)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继续开发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公共设施看管、治安巡逻、计生协管、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大龄失业人员、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3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抓住我市吕梁机场、中卫铁路、太佳高速公路、农村民生工程、农田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全市资源型工矿企业要把就业岗位重点向当地农民工倾斜,各企业安置本地农民工的比例提倡不低于在岗职工的60%。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市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就业招聘会100场;继续向市外企业输出我市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