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加深,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了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我市就业局势,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当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紧密结合吕梁“双百双千"项目,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增长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紧密结合市委二届五次会议推出涉及农业、交通、教育等六大领域建设项目181个,再加上其他领域的13个项目,总投资2000亿元的“双百双千"项目建设的大会战,拉动就业增长。在安排和实施这些投资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的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吸纳就业的人数,提出招用工计划。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特别要就地就近安排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扶持创业就业相协调。在制定我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时,要注重发展第三产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入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项目吸纳就业。
(三)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除给予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外,再给予岗位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每招用一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