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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控告、检举、投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调查终结,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20日内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议书》,政府监察、人事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应当依据本办法及《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取消执法资格处理的,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议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行政执法责任的理由、形成原因以及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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