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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处分形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形,分别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以以下处理: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可以并处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可以并处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的处理,可以并处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和追究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形式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上级或者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监察机关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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