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戒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法定职权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条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经审查发布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引发群众集中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不按规定报审(法制前置审查)、备案,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