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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吕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
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依法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统一标准与平等协商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1、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令)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2、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在l87号令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三、矿井非资源资产的处置

  1、依据省政府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会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法人,共同选定具备规定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委托其对整合矿区内矿井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矿井资产评估的范围:矿井地面设施设备等;矿井所有井筒及峒室,开拓、准备巷道、所有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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