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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32、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满足对职工的日常培训需要。

  33、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成立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全员安全培训由县市区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统一落实,做到统一招生、统一培训、统一劳动合同和保险、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形成“公开招生、安全培训与安全监管、劳动合同、户籍管理、井下职工保险”“五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对连续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4、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5、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6、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37、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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