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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25、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整改时间、整改期间入井人数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按照有关程序要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6、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27、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8、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新建、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29、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确保系统联网可靠运行。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0、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由县市区煤矿用工管理中心统一招聘和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并办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1、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实行责任制形式的整体生产经营后,煤矿企业仍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坚决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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