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井下不得设置爆破材料库,30万吨以上的矿井需设置爆破材料库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0、推进煤矿分类管理。根据矿井的资源储量、生产规模、标准化等级、机械化水平、现场管理水平以及全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A类矿井(30%)、B类矿井(40%)和C类矿井(30%)。对A类矿井实行重点扶持、鼓励,其生产不受其它事故矿井的影响,努力为企业创造持续稳定的发展环境;对B类矿井加强督促指导,鼓励其向一类矿井发展;对C类矿井实行重点监管逐步淘汰,采用定期、不定期抽查、突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安全水平。
21、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2、落实职业危害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2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4、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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