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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吕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炸药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

  2、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到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矿井个数控制在100处,矿井规模达到90万吨/年,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煤矿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标准、等级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机电、通风、地质和测量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按隶属关系在所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注册。具体要求为:

  (1)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不少于5人(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至少1人);

  (2)15-3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20人;

  (3)45-6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

  (4)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40人;

  (5)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50人。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队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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