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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办法


  5、所属煤矿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6、企业及所属煤矿矿山环境生态良好;

  7、社会责任强,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符合以上条件的骨干煤矿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重组主体,兼并重组整合相邻中小煤矿。

  六、途径和模式  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组织领导

  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吕梁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各单附后)。

  领导组主要负责贯彻省政府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指导意见,组织领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编制全市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制定煤矿资源整合重组实施办法,审查上报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签订的重组整合协议和兼并重组申请报告,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重组整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煤炭局,由煤炭、国土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各县(市、区)委、政府要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作为推进煤炭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2、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而设立的法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煤炭工业局负责编制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监察局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纪律及责任监督工作;国资委负责煤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批及审核上报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企业资源整合矿井的资源监测、采矿权价款审核及报批工作;工商局负责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和营业执照审核办理工作;环保局负责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上报工作;煤监分局负责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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