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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办法


  2、规模目标: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具备条件的可建设300万吨以上规模的大型矿井;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因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矿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关闭。

  3、技术目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煤矿全部实现壁式正规开采。大型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中小型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

  4、管理目标:实现由个人办矿向企业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管理机制向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的转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煤矿必须健全符合要求的生产、安全、技术、营销等的领导管理团队;必须健全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各种职能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的数量;必须健全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职工生活条件、生态环保等方面达到《山西省办矿标准暂行规定》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达到《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由煤炭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实现煤矿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四、范围对象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合法地方国有、乡镇集体及其它煤矿企业。其中,因安全事故和资源枯竭、违法违规生产被各级政府确定为关闭的煤矿不得参与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五、重组主体

  除省政府确定的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外,市内煤炭主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为支撑,可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2、企业所属煤矿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煤矿生产经历;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有保障;

  4、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管理中型以上煤矿的经历,煤矿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15%以上(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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