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鼓励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北京原创影视动画片出口海外市场,影视动画片海外播出版权收入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至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中外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制作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公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每部奖励票房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以上动画卫视频道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分钟给予奖励500元。同一动画片在多个台播出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影视动画机构创新或应用先进动画制作技术,符合条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应用类补贴10万至30万元或创新类补贴50万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影视动画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8]5号)的,按规定执行;影视动画项目贷款需要担保的,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国家动画教学基地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动画产业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履行影视动画产业服务、行业自律等职能。
第二十二条 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基地所在区县根据实际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设立影视动画产业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地区影视动画机构申请影视动画产业项目资助和奖励的,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