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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京文创办发〔2009〕4号)


  为促进北京影视动画产业发展,加快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北京地区影视动画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动画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上述单位投资的动画电影、在北京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优、扶大、扶原创,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与重点引导培育相结合,鼓励多出影视动画精品、多出影视动画人才,促进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三条 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画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助,资助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至15%。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宣传北京悠久历史和文化、展现首都发展成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
  (二)有利于提升影视动画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期较好;
  (三)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项目,能够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出口前景良好。
  第五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17时至24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2000元,排名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500元;
  (二)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3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500元,排名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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