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负担较重的县(市、区),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优抚对象参保;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负担较重、家庭无力承担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患有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临时补助;其它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六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给予重点保障,确保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向本级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为其缴纳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本级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统一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在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户籍所在地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测算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其单位缴费部分从县(市、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