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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民政局、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揭阳市卫生局、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民政局、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揭阳市卫生局、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揭民〔2009〕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加快完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揭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揭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揭阳市民政局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卫生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揭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村)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和所属单位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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