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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监管。各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对基本药物供应、流通、配备、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统一”中标配送品种的抽检工作,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三统一”中标配送品种的抽样覆盖率达95%以上。
  (八)开展中药饮片的专项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加大对常用中药饮片的抽检力度,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品种,及时立案查处。
  (九)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对行政许可、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工作中是否存在超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法律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等情形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总体时间从2009年10月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县、各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进行具体部署。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对制售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2011年5月3 1日)。各县、各相关部门根据药品专项整治安排,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切实解决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隐患,突出问题重点治,薄弱环节综合抓,重大案件严肃查,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至6月3 0日)。各县、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组,对各县、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接受自治区检查组的验收检查。对专项整治不力的县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延长整治时限。
  六、建立机制
  (一)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监管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市县政府要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药品抽样专项经费等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确保地方政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二)建立药品整治协调机制。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局级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市及各县也要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卫生、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间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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