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9]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进口石脑油
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核工作规程
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本规程。
一、审核工作内容和范围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广东省境内(深圳除外)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二、审核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三)《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