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工企业等违规排放的;
(4)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新、改、扩建工程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及整改不合格或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7)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速)工作不到位的;
(9)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主要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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