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盘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有效落实
在辽宁省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进行。
市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全市服务业各级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部分服务业行业的统计和各类个体工商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全市各级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处理,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的检查、执法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完善本系统统计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负责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全市境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创造条件
服务业分布范围广、行业差别大、单位数量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乡(镇、街)和社区(村)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微机,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中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附件:
盘锦市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基本框架
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适应宏观决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服务业统计中的职责和分工,特确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
在辽宁省统计制度的框架下,满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力量整合和信息共享;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标准、统计口径,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全面反映整个服务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同时,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一套能覆盖全部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推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分类标准,结合服务业管理和统计现状,在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中遵循“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一是宏观性。通过统计体系的建立,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二是客观性。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指标更具备客观依据。三是指导性。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指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