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及考评制度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盘锦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日
盘锦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
一、确定任务指标体系的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到201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30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00-500亿元,年均增幅20%以上,据此确定全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
本体系充分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是可比性要求。任务指标中的数量及核算指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基础,指标和数据具备统一的考核标准,具有可比性。定性指标按《实施意见》中各项任务指标分解确定。
二是客观性要求。各项指标的设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区域、各行业的服务业发展总量和经济总量,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
三是引导性要求。通过设定服务业任务指标,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任务指标体系,引导地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强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二、任务指标体系的构成
(一)各县(区)任务指标
1.规模与发展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质量与效益指标
(1)服务业税收
(2)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3)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4)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6)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7)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二)各有关部门任务指标
1.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范围的经济指标,依据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定的各部门、行业发展情况量化指标。
2.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确定的任务指标,依据《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分解完成情况。
3.各行业和部门对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任务指标体系的实施
(一)任务指标时限: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按年度设定。
(二)任务指标下达:每年年初,根据上年服务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要求,下达各县(区)、各部门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三)任务指标实施时间:自2009年起试行。
附件1各县(区)2009年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略)
2各有关部门2009年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略)
盘锦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
为实现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超过30%的目标,特建立全市服务业考评制度。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目标办、市绩效办领导下进行。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服务业发展考核小组,具体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三、考评内容
结合盘锦市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