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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申请和审批的,可以给予延长一年的低保缓冲时间,继续发放一定的保障金,鼓励自立脱贫。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市工商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认定后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1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2008〕96号)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创业。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户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七)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推广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创业培训项目,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成功创业并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结合其创业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免费创业指导;对所吸纳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有针对性的免费上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八)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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