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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09年10月开始。一是单位清查和划转。以2008年经济普查和2008年年报资料为基础,由市统计局负责提出单位划转原则,确定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至各县(区),各县(区)统计局根据反馈名单,对辖区内的全部企业(单位)进行核实,建立本县(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并确认统计工作关系。二是历史资料整理。市、县(区)统计局利用第一、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对2004年至2009年年度资料按地域原则进行整理。

  2.2009年11月开始,向各被划转单位下发文件及统计管理渠道变更文件、召开培训大会,实施市、县(区)报表单位对接,布置在地统计工作任务。

  3.2010年1月开始运行在地统计。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各划转单位正式向县(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为保证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稳妥运行,实行“双轨”运行即各划转单位同时向市、县(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从2010年7月份开始,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双轨运行,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单轨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的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地统计”的各项工作。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县(区)要相应安排人员,建立健全乡(镇)街及村(社区)统计网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各县(区)在地统计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统计办公日常经费分别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各项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统计信息化设备保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县(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保证满足在地统计工作数据采集、录入、汇总的需要。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地统计是一项重大的统计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在地统计工作的责任分工。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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