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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报表、定期报表、各项普查等。目前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及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目前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按期反馈给有关县(区)统计局。

  四、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各项统计调查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全市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指导县(区)及部门开展各项统计工作。

  (二)县(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以外的所有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区)、街道、社区(村)统计调查工作渠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特殊单位外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本地区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国民经济的在地和所属的核算工作。指导乡镇街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及县(区)各有关综合单位根据县(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上报,其管理模式不变。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需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01〕第4号令)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担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09年7月末至9月末,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全市总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2009年10月中旬,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召开全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在地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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