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盘政发〔2009〕12号)精神,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县(区)在地统计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快、精、准。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统计数据的采集。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8月开始启动,拟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在地统计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达到统计资料切实有效服务于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具体工作目标是:2010年6月底前,完成2004-2009年年报、2009年定期报表数字分劈工作。2010年上半年实行双轨制运行。2010年下半年,各县(区)承接在地统计工作,实现单轨制运行。
三、对象和范围
1.统计对象。除特定单位(项目)、特殊区域等不适合在地统计的特殊情况外,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等均为在地统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