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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制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按照市、县(区)政府和贷款银行要求,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三)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定期向市、县(区)政府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表并抄送财政部门。

  (五)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编制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为履行贷款合同和增强后续融资能力,原则上由融资机构接收固定资产并在其账面体现,但项目日常维护管理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投资和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配合融资机构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向同级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及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接受融资机构委托,组织实施勘查、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组织建设,编制和上报工程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和督促融资机构及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审核和批复各自本级政府关联类贷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融资机构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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