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网格管理效能,强化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监控排查。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手段,在组织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由基层平台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理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以外贸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曾经发生过欠薪的企业、资产变现能力薄弱的租赁企业等重点用人单位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所辖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总体状况;对建筑、铁路、水利等工程施工项目,要制定排查计划,落实分工和责任,做到逐一排查,及时了解其工程款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苗头和隐患的,要提前介入,及时上报,防止引发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四)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积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绿色通道,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坚持建筑、铁路、水利等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由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属地管辖原则,方便农民工就近投诉,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强化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属地为主、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统一领导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相关事件,各地各部门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效果良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设立处置拖欠工资问题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