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的补贴标准:
(一)市和区、县(市)财政按照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为一般见习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期生活费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全额补贴。
(二)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40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生活补助,并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见习基地于每月25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向市和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见习补贴。
第三十条 申报高校毕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花名册》;
(三)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生活补贴凭证;
(四)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凭证;
(五)见习人员《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对见习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后,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见习情况,负责安排见习人员补助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建立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