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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
  (三)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提交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证明户籍的单位公章);
  (二)《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见附件3)。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照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4),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协议。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上岗后,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按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将花名册和相关材料报市和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市和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报见习基地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优先录用在本基地见习的人员。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录用的,见习期可计算为工龄;见习基地招用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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