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及数量;
(四)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九条条件的,由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布后正式运行。见习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协议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毕业生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性见习原则。已参加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见习基地办公室根据毕业生申报情况,在人力资源机构不定期组织召开见习供需见面会。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5月、11月填写《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报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情况,明确各基地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窗口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