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领导小组和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制定本基地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应协助做好本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四)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向市、区、县(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