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宁政机发[2009]10号)精神,现将《固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级、各部门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固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已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宁政机发[2009]10号)以及2009年4月21日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既能耗统计培训工作会议精神,为了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确保我市公共节能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
(一)成立固原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
主 任:
王 伦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主任:
徐 寅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岳玉强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黑富仓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梁 军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徐寅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节能联络员,名单于2009年6月1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节能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统计收集、传递本级公共机构、本单位节能公共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