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身患癌症、重症精神病或特殊病症的人员,在治疗期间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其绩效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其他请假人员按相关政策执行。
(九)实施全员聘任制的学校,未聘或缓聘人员可发给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60%;如本人要求组织另行安排工作,按所聘岗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按区、县(市)政策提前离岗休养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研究制定。
(十)各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绩效工资是否作为“五保一金”的缴纳基数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待国家、省里政策出来后再统一规范。
(十一)受党政处分、刑事处罚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其绩效工资要相应扣减,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办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