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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长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长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l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掌握。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本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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