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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长沙一汽修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长沙一汽修理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37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路以东、劳动东路以北、泰时花园以南、名都花园以西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1.7415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90728005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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