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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2009〕7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着手做好零售布点

  依据《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201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不超过2009年许可数量,控制在各区县近三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平均数以内(见附件),各区县不得自行增加零售点数。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和公安、市容、占道及综合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工作。

  布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二、全市统一考核,做好培训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培训工作,经天津市安全技术研究中心统一考核,合格后核发《安全资质证》。各区县依据相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负责人、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考核、制证及制作布标等)按相关要求统一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收取培训费后应及时给缴费者开据收费收据。

  三、进货单位和进货额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得指定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作为供货单位,为缩短运输距离,可就近推荐两家以上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自主选择。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天津市2008-2010年烟花爆竹标识,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我市禁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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