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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b.公用管道中的中压和高压管道,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

  c.工程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⑦压力容器(满足其一)

  a.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b.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几何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c.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园区、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论证、评审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区(县)安监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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