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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小厂、小店等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其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2.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3.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

  4.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5.突发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

  6.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

  7.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经营过程中装置设施及较多人员出入频繁的生产建筑物,暂从以下七类情况进行辨识:

  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罐区(其辨识标准按照国家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

  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从上)

  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从上)

  ④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企业危险建(构)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房等,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且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⑤锅炉(满足其一)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45MPa;

  b.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⑥压力管道 (满足其一)

  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工作压力高于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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