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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津安监管急〔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区(县)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涉及上款(一)中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与市级对应类别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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