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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十一)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通过TOT等方式回收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经费保障以及中水回用、污泥处置工作。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要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 积极推行托管运营模式,由各地建设(市政)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凡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两年内都要完善特许经营条件,实现规范的特许经营。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6〕13号)要求,在落实各项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同时,转变观念,加强监管,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确保特许经营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得再以事业性质单位管理和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立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于一体的城镇供排水集团,并可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在全省范围实行跨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

  五、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已将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纳入全省重点工程范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抓好落实,确保项目按照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如期建成。

  (十三)强化污水处理监管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监管标准和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污水处理监管、考核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十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各地人民政府要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期建成投运和正常规范运行纳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建成投运、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污水处理费未按相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的,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并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察和指导。建设(市政)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将污水处理量、COD 减排任务与以奖代补资金挂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以及国家和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市政)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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