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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待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时开工。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市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环节的有关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要按照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纳入集中审批范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已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要求的建设进度予以推进;对其他项目,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建成。

  (四)尽快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水量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实施升级改造。要将污泥的处置和利用设施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中,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

  (五)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所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都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限,会同建设(市政)部门,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污水回用水的价格。电力、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用水必须使用满足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鼓励其他行业使用满足本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

  二、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六)积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到2009年底,全省所有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区)都要开征。2009年底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2010年底前,所有县城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

  对于城镇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政策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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